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某項申請提出後任何時間,主席可指示為以下目的舉行會議 —— (a) 使各關涉方能夠就有關研訊程序的進行,作出準備; (b) 協助審裁處為該研訊程序的進行而就爭議點作出裁定;及 (c) 整體而言,確保該研訊程序在公正、迅速和合乎經濟原則的情況下進行; 各關涉方或其代表須出席該會議,而該會議須由主席主持。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