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在會議舉行後,主席須就其認為適當的、關乎該會議的事宜,向審裁處作出匯報。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4條
在會議舉行後,主席須就其認為適當的、關乎該會議的事宜,向審裁處作出匯報。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