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進行訂明骨灰處置程序的承諾
第73條
(1) 如 —— (a) 懷疑棄辦通告,已根據第69或70條發出;及 (b) 某人已藉作出承諾(承諾內容是會進行訂明骨灰處置程序),作出第71(c)條所指的指明回應, 則該人須實踐該承諾,不論該人是否曾營辦、維持、管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控制有關骨灰安置所。 (2) 第(1)(b)款提述的人如 —— (a) 在作出該款提述的承諾當日後的30日內,沒有按照附表5第8條,發出展開骨灰處置通告;或 (b) 在採取該通告所指明的步驟的時限(該通告所指明者)內,沒有按照該附表第2部,採取該步驟, 即屬沒有實踐該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