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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 第76條

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 第76條

進行對處置骨灰屬必需步驟的權力;佔用令

第76條

(1) 如訂明骨灰處置程序或該程序中的任何步驟,未有就某骨灰安置所進行,則凡指明人員認為,某步驟對就該骨灰安置所處置骨灰,屬必需步驟,該人員可進行該等步驟。 (2) 在不局限第(1)款的原則下,裁判官如信納第68、69(1)、70(1)、72、73或75(2)條,已就某骨灰安置所而遭違反,則可應指明人員提出的申請,作出命令(佔用令),賦權該人員 —— (a) 進入有關骨灰安置所處所; (b) 在該命令所指明的期間,佔用該處所(或其部分);及 (c) 凡該人員認為,某步驟對就該骨灰安置所處置骨灰,屬必需步驟——進行該等步驟。 (3) 不論是否有人 —— (a) 被指出為已違反第68、69(1)、70(1)、72、73或75(2)條;或 (b) 被控以第74或75(6)或(7)條所訂罪行, 裁判官仍可作出佔用令。 (4) 如任何人因沒有按第68(2)(b)、73或75(2)條規定,進行訂明骨灰處置程序,而負起任何法律責任,該項法律責任,不受本條影響。 (5) 如指明人員認為,某資料對利便該人員根據本條例處置骨灰,屬必需資料,而該人員合理地相信,某人掌握該資料,則 —— (a) 該人員可要求該人,向該人員交出該資料;及 (b) 該人須向該人員交出該資料。 (6) 指明人員可為了根據本條例處置骨灰,考慮和使用 —— (a) 根據第(5)款交出的資料; (b) 在根據本條例進行視察或搜查過程中取得的資料;或 (c) 根據佔用令行使權力而取得的資料。 (7) 在第(5)及(6)款中 —— 資料 (information)包括任何簿冊、文件、物品、物件、紀錄及登記冊。 (8) 附表5第1部(該部就作出佔用令及該命令的效力,訂定條文)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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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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