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形式的證據
第88條
(1) 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如任何文本看來是經局長核證為由局長提供、發出或保存的文件(或文件部分)的真確副本的 —— (a) 該文本即可接納為證據而無須再作證明;及 (b) 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該文本即視為經局長如此核證。 (2) 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如任何文件看來是由局長提供或發出,並看來是由局長簽署或由局長為此授權的人簽署的 —— (a) 該文件即可接納為證據而無須再作證明;及 (b) 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該文件 —— (i) 即視為由局長提供或發出並經如此簽署;及 (ii) 即為其內所述事實的證據。 (3) 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如任何文件看來是由某獲授權人員提供或發出,並看來是由該人員簽署的 —— (a) 該文件即可接納為證據而無須再作證明;及 (b) 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該文件 —— (i) 即視為由該人員提供或發出並經如此簽署;及 (ii) 即為其內所述事實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