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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6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6條

第6條

儘管有第(2)款的規定,如租客在首期租賃屆滿之時或之前,向業主交回分間單位在空置情況下的管有,則 —— (a) 視為已向租客作出的次租期要約,須視為已被租客所拒絕接受;及 (b) 租客不得視為獲授予次期租賃。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次分部 — 次租期要約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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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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