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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 第4條

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 第4條

第4條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或委員會可在任何特別情況下酌情延展根據本條例作出選擇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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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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