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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人員條例 第3條

律政人員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在憲報刊登公告,意思指任何人已獲委任或擔任附表1內所指定的任何職位,或已放棄或不再擔任任何該等職位,該公告即為其內所述事實的充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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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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