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補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鍾隆毓、徐于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73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送達代收人 吳旻諳 被 告 徐于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3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3,9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