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簡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潮簡字第169號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劉榮泰 丁振益 被 告 林園貴即順豐水產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柒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命被告給付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 年8 月10日向原告借款2 筆,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7萬元、3 萬元,並訂有放款借據2 紙,均約定借款期間自100 年8 月10日起至105 年8 月10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0日攤還本息,利息及遲延利息依借款利率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375%加年息1.45% 機動計息,嗣後隨該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自遲延時應就未還本金,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20% 給付違約金。惟被告就上開2 筆借款分別自1 02年1 月10日、同年2 月10日起未按期繳納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合計尚積欠借款218,757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放款借據2 紙及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約定書、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等件(見本案卷第6 頁至13頁)為憑。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被告對於原告上開主張事實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又經本院至司法院網站消費者債務清理專區查詢結果,被告並未向本院或其他地方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程序之聲請,有消債事件公告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佐(見本案卷第23頁),故原告上開主張,洵屬有據。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准予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之。 五、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及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附表 ┌──┬─────┬────────────┬──────────┐ │編號│本 金 │利 息 │違 約 金 │ │ │ ├──────┬─────┼──────────┤ │ │(新臺幣)│起訖日 │利率 │起訖日暨計算基準 │ ├──┼─────┼──────┼─────┼──────────┤ │1 │197,321元 │自民國102 年│週年利率百│自民國102 年2 月11日│ │ │ │1 月10日起至│分之2.825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清償日止。 │。 │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 │ │ │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 │ │ │ │ │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 │ │ │ │ │率百分之20。 │ ├──┼─────┼──────┼─────┼──────────┤ │2 │21,436元 │自民國102 年│週年利率百│自民國102 年3 月11日│ │ │ │2 月10日起至│分之2.825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清償日止。 │。 │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 │ │ │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 │ │ │ │ │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 │ │ │ │ │率百分之20。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