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簡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191號原 告 金讚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和 訴訟代理人 郭朝榮 被 告 龔志豪 訴訟代理人 胡仁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提出車輛保險之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