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補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補字第35號原 告 金讚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和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龔志豪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02 年度司促字第16181 號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0,0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 元,尚應補繳2,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