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簡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10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鈺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