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簡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301號原 告 楊玉彬即富利旺不動產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張國垚 被 告 林宙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5 年12月6 日下午3 時4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