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390號原 告 上河房屋企業社即林熙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肇明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原告為獨資商號之證明資料,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