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401號原 告 兆豐鑫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偉倫 訴訟代理人 邵明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宜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宜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