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358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道、聚善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並提出①被告林金道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請求項目之計算式、③、車損彩色照片(請黏貼於A4紙上並詳敘說明損害狀況)、④其他足以證明本次損害發生之其他證據(附上文字說明)、⑤準備書狀。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