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154號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翁代吉、建國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請原告儘速前來閱卷,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即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1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並請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2至4 。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 ├──┼────────────────────────┤ │2 │被告翁代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3 │具狀說明工資費用1,600 元、零件費用34,687元、烤漆│ │ │費用11,457元,總計47,744元(計算式:1,600+34,68│ │ │7+11,457=47,744),而原告請求47,477元之理由 │ ├──┼────────────────────────┤ │4 │具狀說明建國交通企業有限公司與本件訴訟之關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