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306號原 告 林莉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寶生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3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起訴狀內並未檢附足資認定工程費用之相關單據,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此外,原告起訴聲明仍未依前次裁定為補充或更正,查原告起訴聲明僅稱:「被告應承包國立屏北高級中學校舍鋼構廊道修繕及照明改善工程鐵工部分,工程期限未如期完工並惡意棄約」,惟關於原告起訴聲明之真意究係請求被告完工?抑或是請求被告給付未履行契約之相關費用?均無從自起訴狀之內容察知,自難謂原告已就本訴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詳予表明。依此,原告之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請具狀表明下列事項並附具繕本) │├──┼───────────────────────┤│ 1 │ 提出表明正確「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起訴狀, ││ │ 並說明其請求權基礎為何。 │├──┼───────────────────────┤│ 2 │ 請提出相關事證並說明所謂業主罰款之業主是否指 ││ │ 威猛土木包工業?罰款金額是否為8萬元?(如罰款 ││ │ 繳款收據等),再者,原告謂已交付陳鴻政趕工? ││ │ 是否有交付費用之事證如收據等?且該部分是否已 ││ │ 完工,亦須補正完工之事證如照片或業主驗收之憑 ││ │ 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