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施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65號原 告 施蕊(英文名:SRI RAHAYU) 被 告 品閎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耀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品閎投資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執行程序,查上開執行事件之聲請人即本件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本息,其聲請本院就原告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