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30號原 告 仲宬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芬 訴訟代理人 黃同億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