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349號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複代理人 簡世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以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賴以晟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