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簡字第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60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云瑩即鑫萬能企業社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清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8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4 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