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291號原 告 陳俊穎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 (法扶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牛達人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和牛達人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