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125號原 告 雄利科技有限公司即雄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儷 原 告 鄭人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金祥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就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1284號妨害自由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9 年度簡附民字第48號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因以強暴手段妨害原告施工,而經本院刑事判決其有罪部分為強制罪,故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以被告許犯強制罪所生之損害,始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免徵裁判費。至原告非因被告上開犯罪,所另行請求被告賠償之部分,則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範圍,仍應繳納裁判費。從而,本件原告雄利科技有限就上開犯罪後之停工歇業損害,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87 萬3,381 元部分,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9,512 元,未據原告雄利科技有限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雄利科技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足上開裁判費,即駁回此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