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416號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訴訟代理人 鍾敏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信民即日興搬家起重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