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893號原 告 鍾佳霖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 年度司促字第8044號),惟被告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10,4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 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