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小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井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小字第160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訴訟代理人 呂晉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雅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就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147號(原受理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41號 )詐欺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758元,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附民字第336號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經本院刑事判決其有罪部分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乃以刑事判決認定之詐得利益6,570元,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 免徵裁判費外,逾6,570元部分,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 圍,仍應繳納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