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小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振芳、李冠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小字第36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林家楷 被 告 李冠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苓雅區,此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