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小字第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潮小字第43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冠妤 賴勇仁 被 告 王建茗 訴訟代理人 王百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11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163元,及其中新臺幣22,982元,自111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到庭對於原告之主張不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