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小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毅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潮小字第477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吳峰任 被 告 楊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111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110元,及自110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 付違約金5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6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700元,最高以連續收取3期為限。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分期付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