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小字第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簡怡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小字第61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關宇宏 被 告 簡怡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以,在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之適用時,法院受理此種移轉管轄之聲請,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以原就被 」原則定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起訴前即民國111年6月24日已將戶籍遷至臺南市東區之地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顯見本件被告生活重心應在臺南市,堪認為其住所。從而,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將本件移送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