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小字第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潮小字第62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謝惠慈 楊良信 被 告 楊文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11年11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034元,及自111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就超過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