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莊瑞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28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郭建和 施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月鈺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86,981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 。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完全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