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29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蔣靜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春香即許政銘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春香即許政銘之繼承人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21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