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7號原 告 楊賜偉 被 告 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宇 被 告 陳建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 萬400 元,而該裁定已於110 年10月29日送達予原告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參,惟原告並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14頁),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