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柯長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437號 原 告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長崎 訴訟代理人 孫啟馨 郭俊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何琇碧即安泰藥局新埤店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9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