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511號 原 告 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㈡、被告為未成年人,請以書狀陳明本件⑴被告⑵被告之法定代理 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