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林建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529號 原 告 林建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成汯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地 號土地上之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0○0號建物面積約1 42平方公尺拆除、騰空後,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門牌號碼屏東縣 ○○鄉○○村○○路0○0號建物面積約1平方公尺拆除、騰空後,將 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㈢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80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6月1日起至拆除前揭建物及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03元。經查,1095、1097、1098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 尺800元、3,700元、3,7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 又系爭建物分別占用1095、1097地號土地約為71平方公尺、71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23,200元(計 算式:800元/㎡×71㎡+3,700元/㎡×71㎡+3,700元/㎡×1㎡=323,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至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參諸前揭條文,則不併算其價額。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地 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門牌號碼屏東縣○○鄉○○ 村○○路0○0號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