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簡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0 日
- 當事人林建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19號 原 告 林建樑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高紹珉律師 被 告 成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佑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於112年2月7日更正暨 追加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將坐落於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 地上如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1095⑴、面積160平方公尺之建物,以 及編號1095⑵、面積12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將坐落於同段1097地號土地上如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1097、面積185平方公尺之建物,並將土地騰空返還予原 告。㈢被告應將坐落於同段1098地號土地上如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1098⑴、面積1平方公尺之建物,以及編號1098⑵、面積28平方 公尺之建物拆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㈣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855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6月1日起至拆除如複丈成果 圖所示編號1095⑴、1097、1098⑴、1098⑵之地上物並將該部分土 地返還原告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020元。㈤被告應給付原告62 4元及本更正暨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本件追加起訴日起至拆除如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1095⑵之地上物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6元。經查,1095、1097、1098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800元、3,700元、3,700元,有土地登 記謄本在卷可參,又上開建物分別占用1095、1097、1098地號土地之面積分別為172平方公尺、185平方公尺、29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29,400元(計算式:800元/㎡×172㎡+3, 700元/㎡×185㎡+3,700元/㎡×29㎡=929,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13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3,530元,尚應補繳6,600元。至原告訴之聲明第四、五項請求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參諸前揭條文,則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不為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