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唐明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96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慈誠煤氣行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慈誠煤氣行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