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黎瑞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920號 原 告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