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潮小字第二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1 月 04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潮小字第二八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參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及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承包原告所有住所之新建住宅地面大 理石之舖設工程,雙方並簽訂工程契約書,約定用無瑕疵之澳洲紅石材,原告並 已先給付訂金新台幣(下同)二萬五千元,惟被告嗣後竟欲用紅黑相間、有瑕疵 之澳洲紅石材舖設,經原告函促其於同年七月三十日前更換,逾期即予解約並退 還訂金,惟被告均置之不理等事實,業據提出工程契約書及存證信函影本各一份 為證,且經當庭核閱與該原本相符。被告除以簽約當時兩造並未約定使用何種色 澤之澳洲紅石材舖設,原告所指定使用之無瑕疵澳洲紅石材,其於簽約時曾表明 無法提供,故請原告擇日再至桂賢石業股份有限公司挑選,而另外挑選了一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