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簡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潮簡字第62號原 告 新亞洲應收帳款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慶泓冷凍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00,000 元,應繳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8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