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補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補字第25號原 告 國榮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勇輪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潮州簡易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