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簡聲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聲字第60號聲 請 人 冠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對相對人所發臺南地方法院郵局第八六六號存證信函所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國外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原債權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6月1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嗣經聲請人於99年6月9日以臺南地方法院郵局第866號存證信函 ,依相對人戶籍地址,向相對人為債權轉讓通知,惟該存證信函因「招領逾期」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其於99年6月9日按相對人乙○○戶籍地址屏東縣潮州鎮○○路14號、相對人丙○○○戶籍地址潮州鎮○○路12號,對相對人所發臺南地方法院郵局第866號存證信函, 因「招領逾期」遭退回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憑證、存證信函、退回信函信封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等件為證,堪信為實。經查,上開存證信函被退回事由雖註記為「招領逾期」,惟相對人乙○○、丙○○○各於89年8月19日、同年10月7日出境,相對人戶籍資料並分別經登載於91年10月1日、10月31日遷出登記, 且迄未入境,有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基料查詢結果各1份可 佐,足認相對人在上開戶籍地址已無久住之主觀意思及客觀居住事實,又依89年7月15日適用之入出國查驗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有戶籍國民出國,毋須填繳出國登記表,而相對 人俱為有戶籍國民,故於前揭時間出國已毋須填繳出國登記表、申報出境事由及前往地點,則相對人出境前往之國家及國外住所地即無相關資料可供查詢,堪認相對人受送達處所不明,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5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