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5年度橋簡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簡字第256號原 告 全方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明 訴訟代理人 林曉 被 告 花賞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三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六年五月十日下午十四時三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書 記 官 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