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5年度橋補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補字第196號原 告 奇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祖藩 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提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142 元,應繳裁判費4,4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