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5年度橋補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補字第52號原 告 巨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慧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太新紀元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034 元,應繳裁判費5,1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書 記 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