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勞小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勞小字第16號原 告 陳安瑀 被 告 盛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冰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書 記 官 唐佳安